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执行问题

新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之后,商品是否可以销售问题

留言日期:2025-11-05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个销售企业的负责人,现在面临一个产品执行标准过期的问题,我将情况描述举例,请领导给予解答。假设我卖的A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0000-2015。在2023年11月,国家对该A商品的生产强制标准进行了更新为GB0000-2025,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25年11月1日,过渡期2年。那么,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执行标准为GB0000-2015的A商品,在2025年11月2日后我还能不能继续卖?
请领导给予耐心解答。因为同类问题,很多经销商家都面临这个疑惑,请领导给予权威、正面的答复(能卖或者不能卖)。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5-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标年号是否默认执行最新标准

留言日期:2025-08-05

强制性国家标准GB4806.9-2023
只在包装上印GB4806.9是否默认最新执行标准
按照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5-08-06

不标年代号的国家标准,视为最新版本国家标准。

强标过渡期

留言日期:2025-08-03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有关强制性标准过渡期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为强标设置过渡期是否合理?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在过渡期内销售不符合新版强标要求(但符合老版强标)的产品,算不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是,企业在过渡期内销售不符合新版强标要求的产品,有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如果不告知,是否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情权。
盼回复,十分感谢!
需要网页端的文字回复,便于作为权威答复的凭证。十分感谢!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5-08-04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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