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后,企业应该如何做好标准切换工作?
留言日期:2024-12-05
老师您好: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后,企业应该如何做好标准切换工作?应该按照以下哪种方式做标准切换工作:
1、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在此期间生产的,仅符合旧版标准的产品,仍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标准实施日期起,企业必须按照新版标准组织生产。
2、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但是标准实施日期起,仅符合旧版标准,不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市场流通。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后,企业应该如何做好标准切换工作?应该按照以下哪种方式做标准切换工作:
1、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在此期间生产的,仅符合旧版标准的产品,仍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标准实施日期起,企业必须按照新版标准组织生产。
2、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但是标准实施日期起,仅符合旧版标准,不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市场流通。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12-06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GB 17625.1-2022标准过渡期适用
留言日期:2024-08-15
GB 17625.1-2022标准2022/12/29发布,2024/7/1生效,该标准替代原有GB 17625.1-2012标准,现新标准已经生效,但未在网上查到有过渡期说法,请问2024/7/1前生产的且依据旧标准GB 17625.1-2012测试的产品现在是否能够销售,还是说得召回销毁。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GB 17625.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起生效,过渡期为一年半的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GB 17625.1-2022生效,自此之后销售的产品需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
GB/T 1002是否具有强制性问题
留言日期:2024-04-26
插头插座的旧版GB 2099-2008系列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插头、插座插孔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必须符合另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02,这两个标准都是自2009年8月起强制实施。但2017年3月开始,国家标准化体系改革,上述GB 2099和GB 1002标准都从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变为GB/T 2099和GB/T 1002标准。请问GB/T 1002是否具有强制执性。 请总局正面给出答复如果存在不告知或者踢皮球给全国电子产品安全标委会导致安全标准化违法了或事故本人依法信访追责。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05-07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第36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GB/T 1002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咨询
留言日期:2024-03-05
您好,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03-07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 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切换的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日期:2023-12-07
总局领导好,在理解和学习《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存在下述疑问,望领导帮帮指导一下:
1.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后,企业还能否继续采用执行原推荐性标准?
2.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原推荐性标准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新推荐性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售卖?
1.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后,企业还能否继续采用执行原推荐性标准?
2.企业选择采用执行推荐性标准,在原推荐性标准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新推荐性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售卖?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12-11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企业选择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情况,在新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鼓励企业尽快执行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废止不再有效。
新旧强制标准如何执行?
留言日期:2023-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但是有这样的问题,这里写的“强制性标准”是说的生产时的现行有效标准,还是说即时的现行有效标准。比如:产品在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前生产的,且符合当时的强制性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或提供。
如某白酒产品在2012年3月生产,执行当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GB 2757-1981,其铅的检验结果为0.82mg/L,符合小于等于1.0mg/L的标准限量要求。但是目前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白酒产品铅的限量要求为小于等于0.5mg/L。请问该产品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销售或提供。
如某白酒产品在2012年3月生产,执行当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GB 2757-1981,其铅的检验结果为0.82mg/L,符合小于等于1.0mg/L的标准限量要求。但是目前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白酒产品铅的限量要求为小于等于0.5mg/L。请问该产品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销售或提供。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11-29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 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 对于食品安全类标准的实施是否有特殊规定,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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