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信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要求—信息机电轻纺能源

一、信息技术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三)原取得非信息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资历条件,但在信息技术工作岗位表现突出、业绩显著,近 5 年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 2 项以上: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 3 位)(科技奖项分类见附件);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专利对应产品达到四级产品以上,或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者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下同)投产发明专利 2 项(排名第 1 位)以上;
(3)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1 项,或者行业标准 2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4)在 SCI 或者 EI 以上期刊发表信息技术专业论文 2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5)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副职及以上,或担任省级重点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正职;
(6)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级项目(项目分类见附件)和一级产品开发(产品分类见附件)合计 2 项以上;
(7)主持过 2 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并荣获省级一等功荣誉。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 5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最新进展与应用成果,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创见,充分了解本省经济相关领域对信息科技的需求,对信息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转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省内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制订,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四)具备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前景分析能力。
(五)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相关经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子任务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
(二)主持过 1 项以上一级项目或 2 项以上二级项目;
(三)主持开发过 1 个以上一级产品或 2 个以上二级产品;
(四)具有担任 5 年以上大型以上企业(企业等级见附件)的技术副总及以上职务工作经历;
(五)担任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及以上;
(六)主持或为主承担过 3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开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作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七)主持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的制定工作;
(八)主持或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之一,或条件(四)至(十三)中的 3 条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级行业规划 1 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 2 项以上;
(三)主持或者作为子任务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 3);
(五)为主承担过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荣获省级机关单位颁发的一等功以上荣誉;
(六)取得较显著成效投产发明专利 1 项(排名第 1 位)以上;
(七)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以上;
(八)为主起草国际标准 1 项(主要起草人)以上,或者国家标准 1 项(主要起草人)(“前三”)以上,或者行业、地方标准 2 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九)为主起草有实际应用的省级以上团体标准 3 项以上(主要起草人)(“前三”);
(十)主持完成 1 项一级项目或 2 项二级项目,并取得成果;
(十一)主持完成 1 个一级产品或 2 个二级产品,并取得成果;
(十二)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 1 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或在 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十三)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在 C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 2 篇(排名前 3)以上。

 

二、机电制造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三)原取得非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四)对突破机电制造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一位专家(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机电行业省级 5A 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 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 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10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5 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3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2 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 3 项以上(排名第 1位),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制定国际标准 1 项以上(排名前 5 位),或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 3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 5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机电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机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能够有效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8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5 位),或获得 3 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 5A 级
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2 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为主承担过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工作(1000 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立项、验收鉴定为准);
(五)获得技术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排名第 1 位)或其他专利 5 项以上(排名第 1 位),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制定国际标准 1 项以上(排名前 8 位),或为主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七)为主承担 200 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3 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 1 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新产品 2 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著作或论文条件一项以上: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 1 部(副主编以上);
(二)在 A 类期刊(SCI、EI、ISR)发表论文 1 篇以上(排名前 2 位);
(三)在 B 类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 C 类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轻纺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三)原取得非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轻纺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且符合转评相关条件。
(四)不符合上述资历条件规定,经 2 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其中一位需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举荐,或经 2 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及轻纺工程省级 5A 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 2 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 2 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10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5 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3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2 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轻纺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附件 1)。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的技术发明专利 3 项以上(排名第 1)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 3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 5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轻纺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轻纺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8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 5 位)或三等奖(排名前 2 位),或获得 3 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2 位)。
(二)为主承担过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工作(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五)获得技术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排名第 1 位)或其他专利 5 项以上(排名第 1 位),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七)为主承担 200 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3 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 1 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省级新产品 2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著作或论文条件一项以上: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 1 部(副主编以上)。
(二)在 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上(排名前 2位或通讯作者)。
(三)在 B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2 篇以上(第 1 或通讯作者)。
(四)在 C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 篇以上(第 1 或通讯作者)。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轻纺工程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烟草制品,皮革制品和制鞋,日化,木材加工制品,造纸和纸制品,家具制造,文教、工艺美术和体育娱乐用品制造,橡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印染,服装服饰,化纤,电池(除蓄电池),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照明器具等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专业。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 3 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专业学术刊物”是指与轻纺工程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刊物,其分类见附件 2。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四、能源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