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2.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 5 年以上。
4.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工作且 1 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5.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排名第一)。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十一)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质量技术基础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质量技术职能、提升质量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比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政策研究报告 1 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2)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市厅级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3)为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质检中心等建设 1 项以上。
(4)为主编著出版著作 1 部以上。
(5)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2篇(至少 1 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为主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
上。
(7)在质量技术管理、检验检测等科学应用和生产实践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新产品(以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材料为准)1 项以上(或为主参与 2 项以上)。
(8)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二)。
(9)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10)省级以上标准贡献奖获奖人员。
(11)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获奖人员。
(12)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主要贡献者)。
注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奖项。关于任现职或近 5 年以来曾获得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在具体评审中予以考虑。
注2:国际标准/国际建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注3:“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完成人的前三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注4:“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